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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[公證人]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

第 一 題

📖 題組:
債權人甲、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 A 屋,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,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。嗣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。試問:
執行法院是否應得乙、丁同意方得裁准延緩執行?(10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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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多數債權人競合的延緩執行問題,應立刻聯想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0條「債權人同意」之文義範圍。接著引入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》第5點,判斷延緩程序是否影響其他併案或參與分配債權人(乙、丁)受償權益,進而推導是否需全體同意及不同意時之程序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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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合併執行及有參與分配債權人之事件中,單一執行債權人聲請延緩執行,是否須經其他債權人同意方得停止全部程序?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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